TSAP課程退費及異動辦法:

(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適用2019年 11月1日後開放報名之課程)

(一)如因報名人數不足或因天候及重大災害事故之因素導致課程取消或異動不成,將退還全額之課程費用。

(二)如因個人不可抗力因素(傷病、喪葬、生產、兵役、意外災害)欲申請退費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提交至本會申請退費。如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按照一般退費比例辦理退費

(三)非上述兩種狀況者,則屬一般退費,將依下列標準退還返還課程費用:

  1. 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90%。
  2. 開課日二十九日至八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80%。
  3. 開課日七日至一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70%。
  4. 帶狀課程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如除不盡時,則只取整數計算),退所繳費用60%。
  5. 帶狀課程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如除不盡時,則只取整數計算),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6. 工作坊及一日課程(未滿一日者亦是)開課後不接受退費。

(四)申請退費者須填寫退款申請單、提供繳費證明及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回傳至學會信箱alfredadler.taiwan@gmail.com。

(五)如退費帳戶非中華郵政,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並由退費金額中扣除。

(六)退費之款項最晚將於提交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匯入學員指定之本人帳戶。

(七)除退費以外,課程開課日前,本會尚有轉課、轉讓處理課程異動事宜(辦法如下),異動申請以一次為限。

  1. 課程名額轉讓:課程開始七天以前,可由本人親自來信提供相關資料申請轉讓他人名額,課程費用依報名身份多退少補。
  2. 轉課(改報TSAP其他課程):課程開始七天以前,可改報TSAP當年度其它尚未開課且人數未額滿之課程,課程費用依報名身份多退少補。

點擊網頁底部下載課程退費申請表

 臺灣阿德勒心理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4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阿德勒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Adlerian Psychology (TSAP)。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阿德勒心理學專業發展及其在諮商與心理治療、教育與生活上的應用,增進個體與社會心理健康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構阿德勒心理學在臺灣的應用體系
二、 促進阿德勒心理學在臺灣的專業發展
三、 推展阿德勒心理學在諮商與心理治療、教育與生活上的應用
四、 增進臺灣阿德勒心理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和國際阿德勒心理學會的交流互動
五、 應用阿德勒心理學促進個體與社會心理健康
六、 出版阿德勒心理學相關研究刊物與書籍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阿德勒心理學發展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學生身分、具有阿德勒心理學發展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定額定數),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 「終身會員」:曾任本會理事長者,經理事會確認通過後,終身無需繳交會費,享有個人會員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於下一個年度未繳納會費者,仍保有會籍但停權,連續兩個年度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與副理事長需擔任過理監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當屆理事長為下一屆理事或監事之當然候選人。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並邀請出席理事會議。另可聘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上述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2月2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40449134號函准予備查。

交通資訊

加入FB粉絲團

 

加入Line群組

LINE QR d62ff